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5日前。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健全机构,培训人员,研究政策等。
第二阶段:9月16日-11月20日。主要任务是落实任务,各县政府将任务分解到乡(镇)、村,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等。
第三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召开总结表彰会议等。
四、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现居住地一致的户籍(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须提供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村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镇)审核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县级批准
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