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方式和要求
(一)补助对象
具有洛阳市常住农业户口,生产、生活均在户口所在地,现住房屋(唯一住房)为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和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
危房是指依据国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下列情况不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1. 通过扶贫搬迁,新建房已经满足居住,但目前仍有家庭成员居住危房的;
2. 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的回流移民;
3. 子女住房充裕且有供养能力,但父母仍住在危房内的;
4.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县(市、区)民政等部门组织完成危房改造的农户。
(二)补助标准
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助标准不低于平均每户6000元。各县要在确保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贫困户解决最基本住房的需要,根据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D级、C级危房改造数量和分类补助标准。农户新建房屋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15000元的上限(含15000元)。
(三)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也可采取在本村置换的办法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后,安排住房困难群众居住);属于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乡(镇)级政府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
新建房屋要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集中连片建设改造方式的,要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中要在村庄建设规划的引导下,将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各县要组织技术力量,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等因素,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配套措施,引导农民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用房,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改造资金大部分(50%以上)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一般不应超过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