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及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下同),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设区市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执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设区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通报原组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环保部门。
对于省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自行印发、不需报请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应连同规划一并送同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连同规划一并送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审查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对未按规定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按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