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特作以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对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共赢具有重要意义。今后一个时期是各类“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集中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有关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单位和具体范围
省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
省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报批。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按照编制综合性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