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双向通行的街区道路十二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置双侧平行式临时停车泊位,八米(含)至十二米的,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二)单向通行的街区道路九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置双侧平行式临时停车泊位,六米(含)至九米的,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三)六米(含)至九米的街巷,可以设置单侧平行式停车泊位。
宾馆、酒店、商场因营业需要在门前设置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点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设有燃气、热力、供排水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四)单位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七十五度至九十度范围内;
(五)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叉路口、学校出入口、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五十米范围内;
(六)其他不适宜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路段和设置方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校车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不超过十五分钟的;
(三)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