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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

  (六)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法人股东原则上应有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交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然人股东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交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团队人员构成情况说明。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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