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城区引进项目异地开发统计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城区引进项目异地开发统计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做大做强中心城市,鼓励各城区共享招商资源,拓展城区发展空间,市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城区引进项目异地开发统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苏州城区引进项目异地开发统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中心城市,促进"三区三城"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9〕55号)和《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中心城市做大做强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苏州市区7区,下同)引进项目异地开发是指因不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或无地可供等原因,各城区招商引进的项目转入其他城区实施异地开发的项目。

  第三条 城区引进项目异地开发后所形成的产值、增加值按一定比例分别计入项目引资地和项目落户地,作为反映招商引资和资源共享的建设成果。

  第四条 城区引进项目异地开发情况由项目引资地政府、项目落户地政府共同负责统计。具体职责分工:

  1.建立城区异地开发项目库。城区异地开发项目引资地负责提供城区间异地开发项目名录库。由引资地统计局(办)会同本区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当年城区异地开发的内、外资项目库,上报市统计局,并反馈给项目落户地统计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归属的法人单位、项目引资地区、项目落户地区、项目投资方、项目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情况(见附件1)。城区异地开发项目由项目落户地统计局会同本区核实并确认。

  2.城区异地开发项目成果统计。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8号)的规定,城区异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由项目实际落户地统计局负责统计。城区异地开发项目落户地统计局应将项目法人单位分行业按现行相关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统计,按时上报市统计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