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建议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市国资委视情况可建议市政府交市审计局依法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国资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种,职工代表为兼职监事,由国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余成员为专职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任命。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资公司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多家国资公司的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比较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专职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协助监事会对所在公司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