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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资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

  (三)检查国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

  (五)当公司负责人行为损害国资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国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列席国资公司有关会议;

  (七)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每年对国资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后果进行揭示分析,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对国资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国资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者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报告应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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