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资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
(三)检查国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
(五)当公司负责人行为损害国资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国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列席国资公司有关会议;
(七)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每年对国资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后果进行揭示分析,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对国资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国资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者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报告应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