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指政府单独出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国资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国资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