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0〕2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七日
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以下简称《复函》)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