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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二)着力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

  组织完成《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0年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09〕154号)确定的我市国控污染源(其中废气企业50家、废水企业51家、污水处理厂81家)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对重金属和总氮排放情况的监测;对10%的国控污染源开展两次以上的质控抽测。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各地监测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地要认真完成监督性监测任务,及时编制、上报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度报告。

  (三)积极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苏环办〔2009〕411号)和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已通过验收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同时,将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工作。

  (四)加快推进监控中心和监测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完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验收到位;进一步加强联动,强化监管,确保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传送在线监测数据。要高度重视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的要求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中央和省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部门。各项目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定期检查督促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

  各地要在环境监控中心运行、工作经费补助、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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