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9〕13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入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08〕19号)执行。
(一)行业协会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应报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示,其收费及社会资助(赞助)、政府部门拨款等,都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禁止借政府或部门名义乱收费。
(二)行业协会从事有偿服务应在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遵守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不盈利原则收费。行业协会依法接受政府及其部门指定或授权提供的等级考试、资格考试、评审、项目评估、认证、鉴定、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的竞争性服务或服务对象能自主选择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行业协会按照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自行确定。行业协会接受服务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并提供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行业协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行业协会不得借内部办刊(简报)收取宣传费、广告费,不得通过回扣、奖金、补助等方法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提供方便,也不得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强制要求单位和个人接受经营类服务活动。
(三)行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中代行政府职能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严格会费收取。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确定会费或调整会费标准都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行业协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确定并由会员大会通过。应统一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任何协会不得强制单位和个人入会、强行服务、摊派会费。收取会费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进行搭车收费,不得利用代行政府职能强制收费,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自觉参与行业协会活动和缴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