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省企业生产的药品,企业应出具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效价格批文,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的要求,提供2007-2009年药品实际出厂价格调查表、实际供货发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需提供该药品2007-2009年在当地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
3、对进口药品,经销企业应出具口岸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效价格批文,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的要求,提供2007-2009年药品实际口岸价格调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经销企业还须提供申请定价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合同及代理经销协议委托书、报关单、海关进口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包括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复印件、在中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情况及国外专利保护证明材料。同时需提供该药品2007-2009年在当地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
三、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仍按照豫计价管〔2003〕1260号文件执行。
四、列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五、我省对新实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定工作受理时间从发文之日开始,到2010年10月15日结束。自2011年3月1日起,在河南省销售新实行政府定价药品必须经我委审核公示价格,否则将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六、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已下发过正式文件,但实际出厂价格、实际销售价格或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药品,应及时上报我委。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权限的药品,我委将采取临时措施降低实际零售价格,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属于省管权限的药品,要及时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实际销售价格或中标临时零售价格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