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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0〕1294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调整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见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附表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增补品种表、民族药)。

  二、列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定价范围内的药品,我委已经公布价格的,仍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新增剂型规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对于未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注射液)也为政府定价,其价格核定应不高于其所组成的复合药品价格之和。对所有政府定价药品加配各种注射器(含预充式)、配专用溶媒、溶剂等包装的注射剂一律执行相应药品规格普通注射剂药品价格。未纳入我委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对新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2010年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在政府未制定价格前,可以按企业自主定价执行。为切实做好新实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本省企业生产的药品,应通过当地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向我委申报价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申报价格的初审工作,认真开展药品成本调查核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提供2007年-2009年药品实际出厂价格调查表、实际供货发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成本核算表。此项工作应在今年10月底完成。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我委在制定临时价格的同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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