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和创业,更好地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委〔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苏州户籍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制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外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享有市民同等待遇个人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