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指标控制、逐级推荐、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
(一)省厅机关各处室原则上推荐1个项目参加评优。按照各地年度完成审计项目数量的一定比例,由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审计机关分配参评项目指标。对一个处室和同一地方有多个特别优秀项目的,可以适当放宽推荐项目数量。
(二)各市州审计机关对所属县市区审计机关和本级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在下达的指标内,依据参评条件择优向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所推荐项目要有代表性,不能集中在某一个地区或行业。
(三)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厅机关处室和市州审计机关推荐的审计项目后,采取集中地点、统一组织人员方式,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初评结果。
(四)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聘请若干名厅机关处室和地方审计机关人员参加,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评结果,提出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情况和设奖建议,提交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设立一、二、三等奖,并从中推荐获奖项目参加审计署组织的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九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除按《审计工作综合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同时对获奖项目在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颁发证书,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省厅组织对获奖的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讲评、宣传和推广,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参评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于每年5月下旬或6月上旬进行。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