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审计局:
现将《湖北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进一步提高我省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九年三月九日
湖北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机关及各市、州、县审计局完成的审计项目,包括列入全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或授权审计的项目,以及各地自行安排的项目,均可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并按时立卷归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和移送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经济案件线索,或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情况被批示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五)按照《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自测分在95分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审计的;
(二)审计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
(四)审计人员违反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的。
第五条 省厅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由一名厅领导任组长,综合处、法规处、办公室、计算机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或修订评选办法、标准,并参与具体的评选工作。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