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归国华侨;
(五)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 "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
(六)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老人;
(七)年满70周岁,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
四、调整养老服务援助标准和项目
(一)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对象,由原来按月发放每天1小时服务券调整为每月发放450元养老护理服务券,其中介护对象每月发放600元养老护理服务券。
(二)服务券可抵用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和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费用,原对入住养老机构给予20%减免的政策停止执行。
入住养老机构的援助对象,服务券在市区(七区)范围内通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凭收取的服务券向发放单位(民政部门)结算。
(三)资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居家养老护理责任险,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四)本条具体操作方法另行制定。
五、提高老年敬老金标准
(一)本市户籍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长寿补贴;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再发给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敬老金。
(二)本市户籍90~9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发给每人不低于1200元的敬老金。
(三)本市户籍80~89周岁老年人的敬老金,各地根据财力自行决定发放标准。
本条各项补贴均由老年人居住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按市、区财政比例共同承担,在养老服务事业费中列支。
六、强化养老服务事业投入机制
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机制。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助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