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街道办事处为供热监管主体。赋予各区街对供热企业监管、信用等级评定、企业登记管理、供热保障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权限,使其成为责权相符、具备监管手段的责任主体,促进管理重心下移。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对辖区内每一处热源配备专人监管,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制,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三、供热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一)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确保供热设施完好和供热燃料供应到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供热锅炉、供热管网、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必须达到安全运行条件,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要强化供热运行管理措施,杜绝突发故障、大面积停热等事故,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二)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冷态运行、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保证10月20日按时开栓供热。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服务电话、单位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实施规范化服务,快捷、迅速解决居民投诉问题。
(三)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所有供热单位都要把搞好供热作为第一要务,承担起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把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综〔2010〕43号)精神,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煤质检验、灰渣处理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保证供热质量。
(四)切实加强自供热管理。各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要切实做好设施检修、燃煤储备、供热运行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承担社会供热任务的自管供热单位,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发生弃烧弃管行为和停热限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