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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七条 其他区、县(市)招商引资的农机项目在哈尔滨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建设的,其实现的地方享有部分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与松北区政府进行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银企对接会等形式,帮助农机生产企业与在哈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对接,协调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项目前期贷款、搭桥贷款、买方卖方信贷等多种形式签订授信协议,满足融资需求。

  第九条 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市政府以上年度担保机构对农机企业贷款担保余额为基数,按照担保余额增长额的2‰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第十条 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对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的农机生产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在目前费率基础上再降低10%至20%。

  第十一条 在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设立培训专业,培训各类紧缺技术人才,满足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十二条 对重点农机装备制造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高管、科研、技术人才,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哈发〔2004〕8号)规定,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聘请国外专家来哈解决农机装备企业技术管理问题的,可由企业提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按照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52号)及《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有关规定,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对提高农机装备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和能够推动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可优先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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