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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发〔201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促进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促进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实施方案》(黑政发〔2010〕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将哈尔滨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制定年度用地指标计划时对产业基地内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市级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0至2011年,市财政每年投入5000万元,共计1亿元,用于对重大农机装备项目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以及其他支持农机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对哈尔滨市辖区内农民、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由哈尔滨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内企业生产且列入《黑龙江省地方农机补贴产品目录》(2010-2013年)的农机产品,在国家购机补贴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补贴。

  第四条 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机装备制造项目,在省给予5‰奖励的基础上,市再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引进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2010年至2012年,对哈尔滨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缴入市级的共享税收全部返还松北区;2013年至2014年,对哈尔滨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缴入市级的共享税收,按照50%的比例返还松北区,专项用于支持农机产业发展。

  第六条 市政府已经设立的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财源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在使用方面要向哈尔滨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内项目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农机装备项目要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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