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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9.9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0 未完成应急物资保障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保障措施

  10.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监测检验和事故查处能力。
  10.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10.3 经费保障
  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监测检验等应急处置各项经费。
  10.4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10.5 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统一组织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的指导。市卫生局适时组织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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