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调度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在发生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依照《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拒绝接诊病人的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 未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 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