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四十五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2.2 责任报告人
未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依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不服从应急调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