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实施。
7.2 应急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辖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辖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8 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总结。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处置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写出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实施。
9 责任追究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9.1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9.2 未履行报告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