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检测实验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5)储备常见食品安全事故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6)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病因、诊断方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7)负责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对下级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开展预防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的健康教育工作。
3.4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责
(1)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
(2)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实行首诊报告制,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负责存留病人的剩余食物、血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标本,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
(4)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常见特效救治药品储备。
4 报告
4.1 报告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2 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学校、托幼机构及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3 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2)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防治人员(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4 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1)常规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定,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信息直报
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对上述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市卫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获得以上信息必须立即向省卫生厅报告,事发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同时向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