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在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3 职责与分工
3.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级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3)负责实施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医疗救护、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病因诊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查处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省辖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查处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查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4)加强与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向同级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5)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经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财、物的调配和保障;
(6)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和技术指导;
(7)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撰写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8)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培训与指导,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
3.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对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受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单位场所环境、布局、原料的来源及存储和使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初步判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4)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5)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6)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指导与培训。
3.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撰写年、季度食品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咨询;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和信息直报,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进行采集,并迅速送检,尽快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