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指挥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食品安全事故指定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2 组织领导
2.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局办公室、卫生监督处、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组宣处、纪委、计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见附件)。
市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组建七个工作组,分别为医疗救治组、流调技术组、事故查处组、信息发布组、应急保障组、责任追究组、专家咨询组。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卫生系统应急响应;
(二)统一组织、指挥卫生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四)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措施;
(六)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术培训。
市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的办公室、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卫生监督处,卫生应急办公室配合,负责日常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以及组织应急演练;
(二) 医疗救治组:由局医政处牵头,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组建救援医疗队伍,提出救治措施;
(三) 流调技术组:由局疾控处牵头,负责组织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致病因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控措施和建议;
(四) 事故查处组:由局卫生监督处牵头,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置报告;
(五) 信息发布组:由局组宣处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
(六) 应急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计财处牵头,卫生应急办公室配合,负责物质保障、经费保障,以及应急必需物品的采购、调拨与供应等工作;
(七) 专家咨询组:由局卫生监督处牵头,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八) 责任追究组:由局纪委牵头,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相应机构,并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