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报销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各地应通过以下方式合理控制门诊医疗费用,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安全:
(一)以乡镇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区根据各乡镇参合人数、年均门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分别测算各乡镇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年度控制总额,分月向各乡镇拨付门诊统筹费用,并下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年度控制总额有结余的,可滚存结转到该乡镇下年度使用。年度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门诊费用的补偿兑付。
(二)以户为单位年度封顶。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50元,家庭成员共享。达到封顶额后,门诊就诊费用全额自付。各区设定统一单日门诊补偿封顶额,控制门诊医疗费用,乡级单日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0元,村级单日门诊补偿封顶为6元。
三、门诊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与结算程序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区级及区外医院暂不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费用不予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乡级)》和《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门诊常规治疗费用及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乡级医疗机构)。各区可对上述三项费用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当即减免,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兑付时,应当查验就诊者的《合作医疗证》、当次门诊处方、门诊辅助检查报告单和收费票据,准确核算门诊就诊总费用、可报销费用和实际补偿费用金额,如实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以下简称《补偿登记表》),并由参合就诊病人签名。参合农民因外出务工、就学以及其它原因在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费用是否纳入补偿范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时,须提供《补偿登记表》和汇总表、收费票据、新农合门诊统筹专用二联处方(结算联)、专用二联检查报告单(结算联)等材料,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乡镇新农合监管人员办理申请补偿手续,审核合格的,集中上报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