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内八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郑卫农卫[2009]3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郑州市市内八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市内八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
逐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是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和参合农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精神,为推动我市市内八区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合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2010年,我市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上街区、惠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八区要全面实行门诊统筹。开展门诊统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保障适度。通过实施门诊统筹,对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费用予以补偿,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需求。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要与当年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规模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二)总额控制,统一管理。年度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应占当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0%,以区为单位统筹管理,按乡镇划分门诊统筹基金控制指标。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日或年度封顶”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为有效保障参合农民门诊就医补偿,新农合经办机构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提取25%的风险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弥补个别乡镇因特殊原因超支数额或大病统筹基金超支数额。
(三)合理定点,兼顾乡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四)简化程序,强化监管。门诊统筹一般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当即减免、垫付补助资金,定期与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办法。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核报销和结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