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卫农卫〔2009〕3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为符合免试条件的乡村医生补办注册工作
(一)乡村医生免试注册条件
1.正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2004年1月1日前已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3.符合《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免试注册条件(相关证件和工作年限均截至到2003年12月31日)。
(二)注册程序
1.各县(市、区)卫生局对提出免试注册的乡村医生进行资格审查;
2. 通过资格审查后的乡村医生填写《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
3. 县(市、区)卫生局审批通过后,将符合免试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南省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将乡村医生的全部资料(包括有关证件的原件)报郑州市卫生局审核;
4. 郑州市卫生局审核通过后备案,进入网络再注册程序;按再注册程序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力争通知到个人,彻底解决符合免试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的补办注册的遗留问题。补办执业注册工作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后不再受理补办执业注册申请。
二、关于变更执业注册工作
(一)县(市、区)内变更注册程序
乡村医生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到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批。县(市、区)卫生局审批通过后,按照县内变更执业注册操作说明填报有关信息及审批意见,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重新打印新证。
(二)跨县(市、区)变更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