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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
(黑建设[2010]43号)


各地、市及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委):
  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以来,我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标准、申报、审批等程序,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并进行了多次调整和规范。对施工图审查人员的资格、水平等条件,均提出了具体标准,坚持对审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实行执证上岗制度,以提高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审查质量。近几年,我省施工图审查制度逐步规范,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但是从目前来看,还是有个别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图审查的规定进行,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标准和规范,存在着质量安全的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建设部134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要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执业,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不准恶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二、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不允许无证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要进一步增强审图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要不断提高自已的技术水平和审图水平,保证审图质量。审图机构未审出违反强条的要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规定进行罚款。施工图审图机构有五个以上违反强条未审出或审出未修改出具合格书的要取消审图资格。勘察设计单位如有违反强条的也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法处以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三、设置窗口的审查机构和受理窗口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通知》(黑建设[2007]29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查机构及其窗口单位的审查责任、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构要加强对窗口单位的管理,窗口单位受理审查项目后,由审查机构对审查项目负技术、经济责任,窗口单位无权出具审查项目合格书和在施工图纸盖章。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出具审查项目合格书,并按规定盖章。严禁转让、出借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审查人员的执业印章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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