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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转来的群众上访件,我局受理的群众上访件和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上访件等。
  (五)新闻媒体关注和报道的群众投诉及违法排污等问题。
  三、环境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来信、电子邮件等信访件,并按信访渠道、时间、信访人、联系方式、信访内容等逐一进行登记。
  (二)领导阅批:局信访办公室将已经登记的信访件报上级领导审核批示,并根据领导批办意见交我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区环保局办理。
  (三)归口办理:我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在接到我局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件后,按照本规程的“环境信访办理要求”进行办理。
  (四)催办督办:对交办时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局信访办公室应根据交办期限,对逾期没有回复的,可发函或致电承办部门进行
  催办、督办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依据。
  (五)函复上报
  对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委市政府及其他单位转来的信访件,根据承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结果,由局信访办公室统一扎口函复上报。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上报的答复材料必须加盖环境保护局或环境监察大队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六)结案归档
  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将处理完结的信访件登记归档,并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和情况分析。
  (七)对不属于环保职能范围的来信、来电、来访,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向信访人(匿名信和无通讯方式的除外)解释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转函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环境信访办理要求
  (一)办理时限
  1.局信访办公室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3天内将信访件转交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由局信访办公室直接办理的来信,根据信访渠道的不同在其规定办理期限内办结。
  2.承办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我局信访办公室交办的各类信访件后要抓紧办理,需要上报结果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信访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我局信访办公室书面提出延时报结并说明情况。
  (二)回复反馈
  1.承办部门和单位在信访件办理结束后,应按照“谁处理、谁答复”的原则,通过书面复函、电话回复、电子邮件或当面告知等方式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2.信访人要求“不需回复”或无任何联系方式的,可不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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