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环信字[2009]10号)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维护环境信访秩序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和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工作机制
(一)本规程所称环境信访是指: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和各级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工作建议、意见,举报环境违法和环境侵权及行政违纪行为;2.信访人依法向各级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3. 信访人请求作出、撤消或改变已经由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环境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我局信访工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信访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阅读、登记、送批、转办、督办、汇总上报以及协调、会办,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分工负责,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属地管理。
(四)我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
二、受理的环境信访渠道
(一)书面来信: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市委市政府及其他单位转来的人民来信和我局受理的人民来信等。
(二)电子信件:市委督查室转来“市委书记信箱”、市政府督查处转来“市长信箱”、苏州市领导信箱信件处理平台“部门信箱”、中国苏州网“公众监督”信访件、我局“服务信箱”和省环保厅“12369 环保联网服务系统”转办信访件等。
(三)电话投诉:省《政风热线》转来信访件(苏环督政风)、省环保厅电话转办件(苏环督电)、我局“12369”环境违法举报热线受理投诉、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12345”转来信访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