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范围、对象和指导原则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各县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清理对象
围绕以下三类问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一是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处理。
(三)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是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依据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