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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发办[2010]8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意见,要及时报告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20日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第三条 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下同)"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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