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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2.申办程序:(1)建设或施工单位申报;(2)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量进行核算;(3)申报方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4)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主管领导审批;(5)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主任审批;(6)行政服务大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3.申报资料:(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登记表;(2)工程设计图纸及招投标书等资料。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二十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住建部第135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住建部126号令)、《建设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57号令)、《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2.申办程序:(1)业务受理;(2)审查资料;(3)现场勘察;(4)审核;(5)审批;(6)答复。

  3.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技术、质量、安全、检测等)、作业质量规范及质量管理系统;(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5)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称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6)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及企业的验资证明;(7)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作业能力、照片及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8)企业完成的业绩证明;(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0)固定办公地址用房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地的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11)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八)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批准

  1.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申办程序:(1)业务受理;(2)审查资料;(3)现场勘察;(4)审核;(5)审批;(6)答复。

  3.申报资料:(1)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地点名称、土地用途证明);(2)补建环卫设施平面图、进场线路图,具有相应排水、消防等设施。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九)垃圾处理场设置审核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38》

  2.申办程序:(1)受理;(2)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查;(3)申请单位与综合科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协议;(4)审核;(5)审批;(6)答复。

  3.申报资料:(1)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乡以上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线路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城市户外广告(含沿街悬挂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核

  1.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申办程序:(1)业务受理;(2)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绩效考评科负责审查资料;(3)现场勘察;(4)审核;(5)审批;(6)答复。

  3.申报资料:(1)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提交广告位租赁协议复印件;(5)彩色效果图复印件;(6)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设计图纸复印件;(7)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8)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9)有监理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使用的评估报告复印件;(10)广告公司的安全使用维护报告复印件;(11)设置载体涉及到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时,应有相关部门意见书复印件。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一)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设施的审核

  1.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申办程序:(1)业务受理;(2)审查资料;(3)现场勘察;(4)审核;(5)审批;(6)答复。

  3.申报资料:(1)申请表;(2)平面位置图;(3)彩色实景效果图;(4)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图。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二)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摊点、电话亭等的审核

  1.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申办程序:(1)业务受理;(2)审查资料;(3)现场勘察;(4)审核;(5)审批;(6)答复。

  3.申报资料:(1)申请表;(2)平面位置图;(3)彩色实景效果图。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三)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许可设置审核

  1.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申办程序:(1)业务受理;(2)审查资料;(3)现场勘察;(4)审核;(5)审批;(6)答复。

  3.申报资料:(1)申请表;(2)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若为租房协议应同时提供产权所有者同意改造证明);(3)外部装修、搭建平面位置图和彩色实景现状图及装修效果图; 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装修、搭建设计图纸原件1套;(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4.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1.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2.申办程序:(1)企业申请;(2)市级初审;(3)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审批;(4)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证书。

  3.申报资料:(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出资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6)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8)随机抽查的再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

  4.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市级初审上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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