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负责全市房产业的管理。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房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并拟定房产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全市房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确认城市区房产权属、房产产权登记,办理房产发证、产权变更、鉴证、抵押,测绘各类房产平面图,统一管理城市区房产产籍档案。负责房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区房产转让、租赁、按揭、抵押、拍卖及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会同物价部门对房产市场价格实施监控。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直管公房改造;负责直管公房改造的计划、规划和房产权籍的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县(市)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负责城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负责对县(市)房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贯彻实施和宣传解释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审核拆迁安置计划,核发拆迁许可证,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负责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政策制定、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负责城市建设拆迁档案管理。对城市建设拆迁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要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拆迁管理法规的行为。对城市区旧城开发改造和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各县(市)、吉利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十三)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内设12个职能科(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负责政策调研和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文稿起草;负责委机关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政务督察、新闻宣传报道及值班通联工作;参与制定有关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人事、劳资统计及分析工作;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的初审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参与劳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委系统党建、统战、工会、青年团、妇联、计划生育等社会群团工作。
(三)财务科
组织拟订和贯彻有关财会工作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市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委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汇总上报各类财务报表;负责委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财会队伍基础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科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建筑安装企业、建材工业的综合统计工作和委系统企业的改革、改制和生产经营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委年度责任目标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委系统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五)市政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政策、法规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政行业管理和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核申报与争先创优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与执法,推进技术应用与进步;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指导督查全市县城建设、城中村改造以及县城新区建设;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牵头组织全市镇容镇貌集中整治、“十佳小城镇”和“十差小城镇”的评选;牵头组织全市“合村并镇”、“合村并城”;负责全市现代城镇体系工程建设;负责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管理,新农村建设管理;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国家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和国家、省、市重点镇的建设管理;参与指导全市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组织村镇房屋设计方案评选和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应用,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村镇的综合开发、住宅建设和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及建设资料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七)勘察设计管理科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管理;研究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和审查备案,监督检查勘察设计质量,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和推广应用;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参与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编制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八)建筑管理科
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研究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的监督执法;参与组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出入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订全市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设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建筑制品等企业资质的监督指导和市场准入;贯彻施工、监理和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各类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参与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九)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研究拟定房地产开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和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负责商品房质量管理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市场管理;负责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统计工作;参与旧区改造和市重点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
(十)政策法规科
研究制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条例的起草、审查和报批;负责地方性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依法管理建设行政执法、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和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委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
(十一)科学技术教育科
组织制订建设科技、教育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落实产业技术政策;参与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参与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促动行业技术市场和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管理、节能产品的管理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认定;负责本行业队伍的统计分析、人才预测和培训规划的制定工作;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信访稳定科(首问服务科)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总工程师各1名)。
六、审办事项
(一)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沟渠)审批
1.设定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申办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表一式2份),上报材料;(2)材料齐全,立即受理;(3)实地察看,研究审批;(4)作出决定;及时送达;(5)公示。
3.申报资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2)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3)市城乡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书、管线定线图等文件;(4)涉及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如:交警、园林等部门);(5)市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