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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搞好培训组织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多渠道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二)强化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加强培训基础管理。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打造一批重点专业,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四)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培训学员信息库。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管理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统筹培训资金使用,规范培训资金管理
  (一)统筹使用培训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阳光工程专项资金、星火计划专项资金等各类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的整体效应,统筹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二)制定培训补贴基础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本着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确保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1门实用技能。农民工培训补贴要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实行同一补贴标准,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300元,技能培训按所学专业每人补贴300-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三)严格培训资金管理。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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