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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强化企业培训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企业要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规范培训机构管理
  (一)整合农民工培训资源。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摸清新增农民工培训需求,建立培训资源库。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重点投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依托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乡镇成教中心、村办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二)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合理布局、择优而定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及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工种。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下达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定点培训机构和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工种。
  (三)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它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四、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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