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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专项支出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厅国库处”)按序时进度,应在每月1日前,通过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专项支出用款计划,由用款单位编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用款计划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符合规定用途。

  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提交厅相关处室。12月20日后,原则上不得提交当年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厅相关处室应在收到用款计划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厅国库处。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厅国库处。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第二十四条 厅国库处应在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下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第二十五条 由财政直接列报的支出,包括安排给非部门预算单位的补助资金和进入专户管理的资金,厅相关处室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及时编制用款计划,以便办理资金支付。

  严格控制通过列支进入专户管理的资金。11月1日之后,厅相关处室原则上不得提交列支进入专户管理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厅国库处在下达用款计划的当日,应将用款计划抄送省财政厅财政支付局(以下简称“厅支付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综合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应加强对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的征管,厅国库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年度终了后出现支出数大于入库数,属未及时将财政专户资金缴库的,厅国库处应作出说明;属短收的,厅相关处室(或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相应核减下年度非税收入收支预算安排数。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付是指厅国库处和厅支付局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列报财政支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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