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人社工字[2010]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州(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职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二、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时,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在市州(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并填写《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提交给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超过15日后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中清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三、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4、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医疗诊治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其它医学旺明材料如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6、申请与工伤有关的鉴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证明;
7、其他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的资料。
四、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相应申请资料退回或交由相应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退回。资料不齐全的,通知补齐资料。
五、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后,择期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医疗技术鉴定,用人单位要求陪同职工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通知用人单位陪同进行医疗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