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明确淘汰时间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强化政策激励机制
完善激励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要积极安排并向上争取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调整经济结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优化环境保护等政策支持;各地要出台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予以支持;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强化约束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衔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倒逼机制。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对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进度的跟踪统计,定期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暂停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限期整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实施行政问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人行、供电公司等,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深入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做好宣传推动工作,提高企业认识,增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主动性;切实做好服务和稳定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