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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0〕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结合淮安实际,现就我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2012年,全市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研究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及标准,确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促进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0〕99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同时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二、落实目标责任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订三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除电力以外其他各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落实到具体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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