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增强发展后劲
一是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帮助解决在处置不良贷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帮助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清收盘活政府部门、政府所属企业、政府公职人员、政府协调和担保、企业改制和乡镇财政等不良贷款,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偿债人及偿还责任。要根据涉政贷款形态和性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方案,同时完善相关抵押担保手续,综合运用拍卖偿还、行政清收和依法诉讼等强制手段加以清收。对一些工业用地的抵押物可采取减免费用、改变用地性质等进行挂牌出售;对一些陈欠难以收回的贷款,可由政府协调进行打包处置,尽快帮助辖区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以达到组建农商行的最低标准。
二是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增资扩股。各县(区)政府要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做好增资扩股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动员和协调经济效益好、资金实力强的地方法人客户入股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切实解决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法人股所占比例偏低问题。积极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采取溢价扩股等方式增扩股本,并通过召开恳谈会、推介会和制订相关奖励政策等多种措施,为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搭建平台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按组建农商行要求开展的股金清理和结构调整中可能遇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要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三是支持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壮大资金实力。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将涉农财政性存款转存参与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动员当地大中型企业和机关单位将存款存到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壮大其资金实力。要加大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正面宣传,并在软环境建设和行风评比方面给予倾斜,通过提升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的知名度来提高其组织资金的软实力。
四是帮助解决组建农商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县(区)政府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组建农商行过程中出现的净资产缺口,要拿出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新建办公大楼,要采取划拨土地等办法积极支持。同时,要协调国土、住建和工商等部门,对土地出让、房产权证办理、抵押物登记和评估、抵债资产过户、评估、拍卖等涉及到的费用予以减免;协调税务部门对呆账贷款核销实行宽松的税务政策,做到应核尽核;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安全合格证上、法院在贷款依法起诉上,给予快速办理;协调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对组建农商行工作给予广泛宣传、正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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