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徐永春等10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湘司许〔2010〕95号)
徐永春等10名申请人:
根据你们的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附件: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10名)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
(共10名)
徐永春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
石丹阳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
杨道政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