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六)送达回执。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纪律主要包括:
(一)听证会出席人员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听证人询问,听证会参加人发表意见和询问应当依照听证会程序进行,发表意见和询问之前应当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
(三)听证会参加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表意见和询问,超时限的,主持人可予以终止;
(四)与会人员须互相尊重,文明用语,不得用偏激言语攻击、指责、诋毁他人,也不得进行妨碍听证秩序的其他活动。
(五)与听证有关的新闻采访纪律;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听证会参加人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六)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