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 15人,听证会参加人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 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 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 专家、学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
(四)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部门和组织推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可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 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六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随机抽取,旁听人员人数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旁听人员享有旁听的权利,但不得在听证会进行时发言、提问。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随机抽取或邀请确定。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听证会新闻采访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