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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3号)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物价局局长李承宗于2010年6月1日签署的《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前款所称的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五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列入《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暂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必须实行价格听证。其中,定价权限属于省级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会同或委托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州、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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